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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教〔2011〕152号: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         ★★★
浙财教〔2011〕152号: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
作者:财政厅 教… 文章来源:磐安教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1 13:10:0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以及《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以下简称“五类生”)。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资助项目为保育费,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三、资助办法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四、经费筹措及分担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各市、县(市、区)应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鼓励各地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

省财政每年对经济欠发达县及海岛县入园的“五类生”按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和分担比例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市、县(市、区)及比例详见附件)。每年1030日前,各地上报当年资助人数和金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据此计算年度补助资金。

省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除2011年根据当年数下达补助资金外,以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资助情况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次年按各地上年实际资助情况结算,多拨资金抵顶当年预拨金额,少拨资金由省财政补足。

五、实施要求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它用。如有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幼儿园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省补助市县名单及比例(不下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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