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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来源:中央党校《学习时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已经公布有关起草部门提交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部分共涉及99条,总的容量上也拟将从现在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新增的有60条。此稿的起草经过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研究,多次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从这个草案看,虽然官方立法色彩比较浓,还没有充分听取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经济界、社会学界和普通公民的意见,但是草案的人权进步显而易见,体现了我们的立法草拟机构,是了解国情现状、能够充分体现绝大多数人意志的。同时,草案中的一些条款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需要高度重视,防止不当法条入法,导致长期的后果。
这次草案中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立法进步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第一,总结了近年发生的典型的严重冤假错案的教训,进行了针对性的防范规定。修改的条文比较多,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对违法证据排除(草案14、17到21条)、律师辩护的提前(33条)、逮捕条件的限制(38条)、超期羁押的防止(41条)、监视居住的扩大(29到31条)、强制措施的监督(45条)、二审开庭的明确(81条)、证人出庭的规定(22条)、死刑程序的兼听把关(85、86条)、由法院决定精神病强制收治而不是公安决定(98条),都有了很好规定。
第二,本次修改巩固了《律师法》修订的成果。对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提前介入权、了解案情权、监督控告权、提出建议权、同被告沟通案情权、通讯权,都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职业权利。
第三,本次修订关注了当前刑事诉讼实践中控辩双方摩擦较多的热点问题,多数根据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控制滥权、保障律师权利、防止错案发生的原则进行修法。
第四,引进了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的一些基本条款中的原则,同世界人权保护总趋势趋同。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格逮捕条件、加强审讯制约、加强强制措施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对公权力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边界进行限制。
第五,同死刑权上收相一致,进一步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和证据条件、更加关注死刑复核中的会见被告面核,听取律师、检察、被告本人的意见。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
但是,这次修订中也有一些条款值得进一步讨论,涉及一些重大问题,草案公布后各界反响强烈,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第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问题。通俗的说法就是“秘密逮捕”。这一条必须坚决禁止。修正案第36条拘留、39条逮捕中,都有几种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特殊排除条款。这明显是受国家安全、反贪部门的办案需要出发,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联合国“禁止强迫失踪公约”已经有二十多个国家签署。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
第二是秘密侦查手段法定化问题。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定效力,其初衷是好的,是为了防止对言辞证据过度依赖,防止为了逼取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但是,这可能会导致一个更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刑事侦查中,将窃听、监视、偷拍、秘密搜查法定化、普遍化。这将会导致对公民自由权利、隐私权利的严重侵犯。虽然法条中规定了严格限制为几种对象,规定了严格审批程序,但是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这一条一旦法定化,就会打开一条无边的闸门,必然会被一些部门日益滥用,最终导致失控,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这在国际人权史上都是有教训的。这是一个重要的边界,我们不能将这种密侦手段合法化、公开化、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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