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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编办〔2012〕2号
县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我县将开展2011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和意义
对已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条例》和《细则》赋予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对事业单位登记后进行跟踪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年检的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的程序和办法
(一)2011年度事业单位年检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细则》及本《通知》和年度报告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认真填写年度报告书后(年度报告书中的业务开展情况的填写:1、依据本单位2011年度的工作总结可以适当简化,有关工作情况能用数字量化说明的,尽可能量化说明。2、主要对照通知中的年检内容的9个问题作简要回答),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准备以下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情况表或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对已经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需提供会计核算中心加盖公章的收支情况总表。
3.报刊类事业单位,需提交新闻出版部门年检合格的报(期)刊出版许可证及复印件。
4.从事广告业务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年检合格后的广告许可证及复印件。
5.从事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需提交有关部门年检合格后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考虑到上述3、4、5款中所涉及的行业需经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后,再办理事业单位年检,其事业单位的年检时间可适当推迟。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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